您的位置:资讯>观察>四维图新起诉百度擅用其开发的电子地图
根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认为百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开发的电子地图作品。
根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认为百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开发的电子地图作品,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四维图新公司将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云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亿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四维图新公司诉称,其是国内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和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以及基于位置的大数据垂直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我国首家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中国导航电子地图的企业。自2002年成立至今,其公司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的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其提供的电子地图产品被多家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商以及全球顶尖汽车企业广泛采购和使用,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行业的高度肯定。自成立以来,其公司投入了大批人力物力财力对其电子地图(以下简称“涉案地图作品”)进行研发和推广,并且每年投入大量资源对地理信息实况变化进行跟踪,根据变化情况对涉案地图作品进行更新和优化。涉案地图作品系由其公司独立创作,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原告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自2009年开始在电子地图数据领域开展商务合作,并于2013年进一步达成《合作协议》。根据该《合作协议》,原告授权两被告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其电子地图作品,由两被告向其支付相应许可费,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予续约。因此,2016年12月31日以后,被告无权再使用原告的涉案地图作品。
后原告发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联合其关联企业百度云公司在《合作协议》终止后,仍旧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涉案地图作品,通过电脑终端、手机终端、车载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三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前述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就其电子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四维图新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地图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因三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亿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