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资讯>观察>跨境电商新政:“背包客”商品不能国内销售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亿邦动力讯】11月30日消息,亿邦动力获悉,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具体调整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财政部方面表示,该新政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亿邦动力了解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表示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
该会议决定:
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
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
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继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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