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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胜电子官方微博发布置顶消息,正式宣布品胜依据发垄断法起诉美国苹果公司,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垄断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亿邦动力网讯】8月28日上午10点25分,著名手机配件品牌品胜的董事长赵国成在朋友圈发文称:“苹果公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伟大的企业之一,乔布斯和库克也都是我敬重的伟大的企业家,但是伟大的企业也不能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 赵国成在评论中表示“品胜起诉苹果公司MFI认证涉嫌垄断”。其附上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8日正式受理此案。
下午3点22分,品胜电子官方微博发布置顶消息,正式宣布品胜依据反垄断法起诉包括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垄断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品胜电子创立于2003年,多年来致力于移动电源、数码3C配件、云路由、智能硬件等产品的研发、制造与营销,已经形成了涵盖智能存储、电能支持、互联互通、音视频播放等领域的完整产业链。2015年,品胜股份登陆新三板,股票代码834028,正式进驻资本市场。 从功能机时代开始,品胜就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配件品牌。其产品以性价比著称,作为最早的配件品牌之一,在中国消费者心中拥有成熟的品牌形象。
随着苹果设备风靡中国,品胜也自然地推出了自己的苹果设备第三方配件,但是有一个叫“MFI”的标准拦在了品胜面前。
什么是MFI?
MFI是苹果公司对其授权配件厂商生产的外置配件的一种标识使用许可,是 “Made for iPod”、 “Made for iPad”、“Made for iPhone”的英文缩写。MFi认证允许厂商打造苹果认证的外设,并可以使用Lightning连接器等苹果独家技术。苹果还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MFI包括硬件芯片和软件许可,苹果在官网页面中强调,MFI是确保与苹果设备可以进行完整通讯协议和符合Apple性能标准的保证。
针对申请MFi的单款产品,苹果会有两次认证,分别是AGS和 OTA认证,费用分别为约550美元和约1500美元。此外,通过MFi认证的每一款产品都需要向苹果指定元器件贸易商――安富利采购芯片,每颗成本约2.1美元。以数据线为例,加上原材料、认证等各方面投入,单条的成本比未经过MFi认证的数据线要至少高出约15元人民币。 事实上,除了认证收费,通过MFI认证的厂商每售出一个授权配件,苹果就会收取20%左右的分成,MFI认证的第三方配件市场也成为了苹果的一大收入来源。
针对本次品胜上诉事件,亿邦动力网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品胜团队。
品胜方面表示,安卓手机的数据线不需要认证,也照样传输数据,质量同样很好。因为数据线不存在技术含量一说,它只是一个传输数据信息的通道,而苹果的MFI认证,就像在通道上建了个收费站,这是不合理的。同样用料做工的数据线,没有进行MFI认证并不会影响其质量。 品胜方面认为,MFI认证不是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质量的标准,因为数据是来自第三方存储体,数据线只是建立了一个通道传输数据。市面上通过MFI认证的产品,因为购买了这个认证,成本增加,在相同的材质、工艺等情况下,价格比未通过MFI认证的产品贵,但MFI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取消这个认证,厂家的成本降低,品质依然不变,消费者可以不再花冤枉钱。
事实上,品胜迫于经营压力,也曾多次向苹果申请MFI认证,但始终未获得认证,也未得到苹果告知任何原由,直接导致了品胜在市场中同类品牌里的地位下滑。值得一提的是,苹果还向众多电商平台投诉了品胜的的旗舰店及授权经销的网店,导致了品胜商品下架。
品胜最后表示,MFI认证除了增加用户成本,没有任何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贵与不贵的直观印象。品胜依照数码配件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生产制造数据线、充电器等产品,这些产品不应该因为未通过认证就被举报下架。苹果的行为限制了品胜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机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品胜股份(834028)近日公布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4.6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83%;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74.5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95%;基本每股收益为0.24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1.11%。
针对此次品胜上诉苹果事件,亿邦动力网邀请了三位法学专家,他们对案件进行了自己的解读。
曾晶: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并不等于反对垄断,相反,垄断带来的规模效应可能会很好地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垄断与反垄断法并不冲突,但是当垄断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就应该起到自己的作用。
法内的垄断表现在让你的对手、你的生产商、你的供应商以及你的消费者别无选择──市场上没有其他的产品可供选择以规避风险。本案中,苹果MFI认证机制的存在,使得苹果可以控制品胜的市场,让品胜陷于没有选择的境地。有人说,不为苹果生产还可以为华为、三星生产配件。但是华为、三星是品胜本身就享有的市场,由于被限制竞争而萎缩的苹果配件市场是得不到弥补的。
我们判断苹果是否滥用垄断的市场地位,可以看苹果有没有压制、排除、限制竞争,也即品胜是否别无选择。事实上,品胜的确是没有对策来应对苹果拒绝认证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的。 苹果规定使用未经MFi认证的配件的苹果产品需要维修时苹果将拒绝保修,这等于拒绝了未经MFI认证的厂家进入市场,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此外,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苹果指定厂商高价购买MFI芯片,有不公平地高价销售的嫌疑。
如果品胜的产品确实能够达到苹果的要求,苹果为什么不通过认证?通过认证,品胜出货实际上也是变相为苹果创收。如果品胜的产品质量达标,而苹果却没有通过认证,则说明苹果损害了预期可达到的利益,违背了正常的公司理性,限制品胜竞争,就有滥用垄断地位之嫌。
熊文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
垄断是完全控制某种货物的交易或某种服务的提供或完全控制或不代替地使用某种事物。
在经济学上,垄断指同一个商品或同一个服务只有一个卖方或买方,或称之为独占。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不应该只有一个卖方,垄断和充分竞争是反义词。
客观上说,垄断不是恶的,是一个描述性的中性词。某个经营者通过自己的技术优势或者经营策略,通过自由竞争和规模经济发展起来的自然的垄断不应该被批判。
事实上,反垄断法也不打击垄断,而是打击滥用垄断的市场行为。
如何判断本案中苹果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呢?
我们把垄断分为一般性的商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可以确定此案中不涉及行政垄断。 商业垄断分为三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事实上,前两者在反垄断法中逻辑上是处于并列关系的,相互之间不会有交集,品胜在此案中将两者混在一起进行主张很让人意外。此处分开进行解读。
先来看苹果构成垄断协议吗? 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以及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可以获得对垄断协议的豁免。 在本案中,苹果要求厂商通过MFI认证可视作为了提高质量而要求配件提供商提高标准,究竟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条件 还应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断。
关于苹果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品胜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提出了上诉。【(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由于品胜没有拿出明确事例,我们仅关注第六款,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怎么判断原告条件相同?如果品胜在认证中的确没有达到MFI标准呢?要判断MFI标准是否公平合理,还是要看庭审时摆出的具体事实。
有证据表明,使用未经MFI认证的配件可能产生自燃等严重后果,因此判定MFI认证是否涉嫌垄断,还得看这个标准的设立是否有正当性合理性。如果有合理正当,当然不构成垄断 。
苹果规定使用未经MFi认证的配件的苹果产品需要维修时苹果将拒绝保修,这也可以认为是合理的。第一,这是苹果自己的产品,进行技术认证是对消费者负责。第二,没有经过认证的第三方配件导致的故障,苹果不了解其中技术,有可能无法保证维修能力。
本案本身的创新之处在于:
第一,智能手机配件技术、MFI认证等科技互联网时代下的案件,怎么去判定有没有正当理由?如未来发生同类案件,可以提供类比标准。
第二,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同主张让人意外。
胡甲庆: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一、关于垄断。有两个维度的理解。一是指市场结构或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即经营者具有的控制商品或服务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结构状态或市场地位;二是经营者实施的旨在创设、维持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主要是看它有没有竞争者或有没有面临实质性竞争。一般根据其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来推定,比如单独1/2市场份额、两经营者共同2/3市场份额、三经营者共同3/4市场份额者,往往可被推定具有垄断地位。但这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要根据市场其他方便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供货市场、销售市场的能力、财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交易依赖的情况等具体因素才能最终认定。就本案情况而言,鉴于苹果手机在全球、中国当前的市场份额,似不能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本案中,品胜提出的诉由应该是苹果单独拒绝交易。而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单独拒绝交易,须满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性构成要件。当然,还应满足经营者出于谋求垄断的意图、违反正常的商业逻辑,并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反竞争效果。因此,个人认为,品胜的诉由恐难以得到支持。
二、苹果用户若因使用品胜配件而无法正常维修,消费者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自主选择权等相关合法权益。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当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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