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资讯>运营>电商行业新规发布!商家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最高法的最新规定,3月15日起,电商经营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这在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进行了规定。
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退货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另外,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规定》第一条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1、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